对华容县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7号提案的答复
华人社字〔2017〕3号B类
杜峰泉:
您在县政协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完善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就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2016年11月3日我县出台了《华容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华政发〔2016〕13号),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同等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能用来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标准一次性提取,其中政府市政工程建设按50元/㎡标准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再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征地时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2007年7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下发之日至2014年5月6日内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比照我县原实际操作办法妥善解决。
四、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目前我县启动了教科苑项目。县政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进度进行了详细的安排。我局将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争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农民群众都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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