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病患的监管和帮扶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县现有持残疾证的精神病人1060人,其中一、二级精神残疾患者有979人(一级220人、二级759人),三、四级精神病患者81人(三级64人、四级17人)。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保障基本生活。属于农村户口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其父母年龄已满60周岁且本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全部纳入农村五保,目前年供养标准达2900元。
属于城市户口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其父母年龄已满60周岁且本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全部纳入城市“三无”保障,目前年供养标准达5400元。
属于我县常住人口,且家庭困难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其父母年龄未满60周岁或家庭困难的三、四级精神病患者,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低障标准视其困难程度而定。
二是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精神病患者,在县内治疗的免收住院医疗费用,在县外治疗的根据其自负住院费用解决5000元以内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对于城乡低保精神病患中,在县外治疗的,根据其自负住院费用解决4000元以内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对于不属于以上对象的精神病患者,在县内外治疗的,根据其自负住院费用解决2000元以内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三是实施临时救助。对于享受了以上政策的精神病患者,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对象,我局或乡镇民政办还为其解决了8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资金。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关爱,我们将认真听取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政救助职能,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全力做好对精神病患的救助与帮扶,希望您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5年5月22日
承办人:蔡启龙
承办单位:县社会救助局,电话420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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