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县城人民广场、清水广场与长工广场重新命名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名人名字命名街道的建议,国家和省都有相关明确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相对的稳定。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尊重群众的意愿。路、街、巷、休闲广场等地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每一条道路的命名、更名都涉及千家万户。地名一经命名后,涉及广大群众的证件非常多,如水电登记、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通讯通邮等等,地名更名带来社会成本高。另外,地名的申报主体,属城市内的路、街、巷、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属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城“人民广场”、“清水广场”、“长工广场”,当时在建成投入使用时,按照地名命名的规范程序,由规划部门提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确定命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指第四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的规定和第五条地名更名应遵循的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因此,综合上述两点,三个广场的命名不宜更改。
三、我县将积极做好地名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地名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大力抓好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三是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为契机,大力推进我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感谢委员对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民政事业的发展。
2015年6月18日
承办人:陈平
承办单位:县民政局基政股,电话4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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