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容县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华容县政府督查室   2018-05-1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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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社字〔2018〕4号B类 同意公开

 

对华容县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

答     复

 

刘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新农合医疗保险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根据政策要求,我省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自2007年实施以来,个人缴费标准由过去每人每年10元逐步提高到今年的180元,政府财政补贴标准由过去每人每年20元逐步提高到目前每人每年450元。总体来看,财政补助增长幅度高于个人缴费增长幅度。

二、关于个人帐户的问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是根据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将个人缴费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冲抵参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或转作他用。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意识和积极性,为自己年老体弱多病时积累一定的医疗资金,同时有利于参保居民的节约意识。

三、关于定点药店出售日常用品的问题

《华容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协议零售药店串换药品、以药易物,将自费药品、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换成门诊特殊疾病药品的;取消特殊病种门诊协议零售药店资格,且5年内不再确定特殊病种门诊协议零售药店资格。欢迎社会各界对此类现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0-4132601)。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10日

 

 

承办负责人:唐跃龙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陈志勇    0730-413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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