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执松、郭建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重视乡镇敬老院建设的建议》和《关于规范对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解决乡镇敬老院机制编制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问题:农村敬老院没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是结合我县县情实际和农村养老工作发展所作出的选择。2010年,县编办曾就乡镇敬老院纳入机构编制管理问题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了研究,由于当时各敬老院基本属于乡镇政府安置退线村场负责人的主阵地,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无法办理招工(聘用)手续,也无法进入事业单位社保笼子,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凡进必考,敬老院原有从业人员必须清退,势必引发矛盾,不利于敬老院工作稳定。因此,县编办向市编办进行了专题汇报,市编办同意我县结合县情实际暂缓乡镇敬老院的法人登记管理。近几年来,为争取早日将乡镇敬老院纳入编制管理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我局一直在作积极努力,多次与县编制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衔接和沟通,在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社会救助工作时,我们也向县人大常委会多次提出解决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的请求,希望能敦促尽快将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乡镇敬老院应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设置。乡镇敬老院纳入法人登记管理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我们民政部门将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强化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敬老院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的问题:目前,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按人平1.4万元/年的标准,对乡镇敬老院拨付了经费,不足部份再由民政部门给予了支持。但农村敬老院属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县财政应当予以保障,我们将积极向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争取早日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按标准予以明确。
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吸取宝贵经验,希望得到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2015年5月21日
承办人:蔡启龙
承办单位:县社会救助局,电话420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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