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②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③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④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⑤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②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②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③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④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⑥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