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4、监督检查程序
(1)抽检工作权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全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3)抽检工作程序
①实施抽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②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③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省工商局负责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