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检查方式
⑴、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⑵、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⑷、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⑸、针对承检机构开展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4、检查程序
⑴、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⑶、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①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②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a.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b.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c.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d.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e.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③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④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⑤不得抽样的情形:
a.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b.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c.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e.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f.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g..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⑥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⑷、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①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②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③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④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⑸、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①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②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⑹、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①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②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③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⑺、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5、措施及处理
⑴、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⑵、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①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③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⑤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⑦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⑩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b.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c.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d.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e.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f.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