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⑴、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⑵、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⑶、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⑵、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⑶、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证。
⑸、发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县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公室。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省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⑹、县审查中心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相关考核办法开展审查员年度考核,每年一月底前县审查中心对上年度审查员的日常考核情况、培训学习学时累计情况、抽查监督情况及年度总评价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填写《华容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报县局监督处。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⑴、要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证,并作出严肃处理。
⑵、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⑶、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许可审查中心予以暂停审查工作;是审查组长的,同时暂停审查组长工作:
①不认真履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聘用管理规定》的;
②不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审查程序和内容的;
③在省质监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前抽查中,所审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2次不合格的;
④2次无故不参加市许可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⑤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⑥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⑦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经查证属实的;
⑧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暂停使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6个月时间。对受到暂停使用处理的审查员,可在暂停使用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由市审查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
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许可审查中心予以解聘;是审查组长的,同时解聘审查组长:
①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作出虚假结论的;
②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如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③省质监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的;
④3次以上(含3次)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⑤参与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⑥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
⑦受到2次以上暂停审查工作处置的;
⑧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引起的行政赔偿应依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
⑨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解聘决定一经做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聘用。
⑷、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县局提出恢复申请,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