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检验机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①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证书;

③新增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发生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及标准变更;

④是否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范围从事检验活动;

⑤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等开展检验活动;

⑥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⑦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⑧名称、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活动;

⑩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等,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开展检验活动;

?不按规定建立检验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⑵、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①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②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审准则和《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负责书》的要求;

③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

④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⑤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监督检查方式

⑴、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⑵、每年对相关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一次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

⑶、根据法定检验和社会服务检验工作需要、社会关注度、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⑷、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⑸、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⑹、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4、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⑴、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⑵、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⑶、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5、监督检查程序

⑴、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①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华容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②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③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华容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上一级局。

⑵、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①确定检查范围。

②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细则

③组织实施检查并做出评价。

④通报并后处理。

⑶、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或工作任务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⑷、监督评审程序

①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获证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评审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监督评审工作要求、时间进度、监督评审实验室名单等。

②县级行业评审组依据年度监督评审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县级行业评审组对各技术评审组提交的监督评审报告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县局。

⑸、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①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活动)对评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

②评审组将评审结论报县局。

⑹、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①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全县检验机构具体情况,制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验证的实验室范围、时间进度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②对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体实施。

③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能力验证总结报告,提出后处理意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实施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⑴、责令改正;

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⑶、调整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定检、国家联动抽查、风险监控、专项抽查等工作任务;

⑷、不安排工作任务;

⑸、暂停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⑹、发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b.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c.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县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验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①、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