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是核查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实际回收量等相关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每年1月份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
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⑵、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⑶、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⑷、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⑸、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