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⑴、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⑵、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⑶、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⑷、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⑸、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⑹、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⑵、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⑶、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⑷、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4、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⑵、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⑶、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⑷、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⑸、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并移交法制部门;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立案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立案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