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①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②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①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②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③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4、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5、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广新文广新旅游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②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③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