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对象
设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许可资格: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与设立社统一财务,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等。
(3)使用情况:备案登记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联合督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针对旅游投诉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等;
(2)年度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旅行社本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3)联合督查。遵照国家、省、市文广新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关行政机构联合开展市场综合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人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对是否超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的起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6、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结束后,对旅社的违法情况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2)对一般违法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 对一般违法、转办案件和不属于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3)将旅游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