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导游证核准监管

1、监督对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核发导游证的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核准资格: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否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是否规范提供导游服务;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等。

(3)使用情况: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联合督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针对旅游投诉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导游人员IC卡使用情况、年审情况、继续教育情况、违规情况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3)联合督查。遵照国家,省文广新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关行政机构联合开展市场综合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人以上)向待检查导游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对待检查导游人员IC卡使用、年审、继续教育、违规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6、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结束后,对导游人员的违法情况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2)对一般违法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对一般违法、转办案件和不属于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3)将违法导游人员及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