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a.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b.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准备情况;

c.已建、在建涉水建设项目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d.镇(街)防汛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e.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②、汛期日常工作

a.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b.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c.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d.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e.联络协调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f.向县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g.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h.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i.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j.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k.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l.运行及维护防汛信息系统。

③、调度工作

a.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b.闸站防洪排涝调度工作情况

c.水雨情监测、调度令执行情况;

d.水库放水预警、江河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e.水利工程的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f.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④、汛后工作

a.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b.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镇(街)。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③、汛期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镇(街)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对各重点隐患水库巡查一轮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⑴、乡镇、水管单位自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⑵、县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⑶、县级不定期督查。县防汛指挥部在做好乡镇、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地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报送资料。乡镇、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⑵、电话抽查、视频监控。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抗旱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视频了解各地汛情及水库蓄水位情况。

⑶、实地检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到乡镇、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⑵、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⑶、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防指。

⑷、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⑸、整改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乡镇、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⑵、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⑶、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