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①、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②、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③、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④、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⑤、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⑥、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2)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3)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4)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5)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5、监督检查程序

(1)批文交底;

(2)办理开工手续;

(3)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4)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6、监督检查处理

(1)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2)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3)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4)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5)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