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施工场地是否设置围挡或拦挡措施;
⑵、施工场地是否布置有效排水、沉砂系统;
⑶、弃土是否纳入指定弃土场并设拦挡、截排水措施;
⑷、是否在指定取土场取土且设护坡、截排水措施;
⑸、施工场地裸露地区是否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⑹、施工迹地是否及时恢复;
⑺、施工、伴行等临时道路是否在防治范围内设置;
⑻、是否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有效利用;
⑼、土方填筑是否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⑽、临时堆土是否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⑾、渣土是否采取冲洗和散溢防护措施;
⑿、生物措施是否及时到位;
⒀、沉砂池是否及时清理;
⒁、外排水水质是否满足方案要求;
⒂、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根据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每年度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⑵、抽查: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每年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⑵、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⑶、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⑷、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⑸、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⑵、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⑶、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⑷、整改后检查处理。
⑸、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⑵、未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情节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情节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⑷、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华容县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⑸、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利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⑻、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