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2)、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3)、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3、监督检查方式
(1)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
(2)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
5、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派2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2)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