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⑵、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⑶、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⑷、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⑸、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⑵、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⑶、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⑷、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⑵、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⑵、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⑶、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⑷、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