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⑵、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⑶、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⑷、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⑸、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
⑵、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4、监督检查措施
⑴、限期进行改正;
⑵、限期进行改正;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
⑵、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⑶、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⑷、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⑸、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⑵、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