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2、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基本情况是否与申报审批的一致。现场检查集会游行示威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等。
5、监督检查程序
(1)局派出2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