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烟火燃放作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烟火燃放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⑵、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⑶、检查申请烟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⑷、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等证明材料。
3、监督检查方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的申请作业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日常巡查:每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⑵、专项督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⑶、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检查,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烟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6)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6、监督检查处
(1)对监督检查发现烟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