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各派出所户籍室。
2、监督检查内容
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⑴、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⑵、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⑶、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⑷、其他事项。
3、监管检查方式
(1)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2)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⑵、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5、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
(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县局督查部门。
(2)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①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③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⑤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⑥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