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派出所户籍室。

    2、监督检查内容 

  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⑴、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⑵、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⑶、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⑷、其他事项。

    3、监管检查方式

  (1)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2)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⑵、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5、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

  (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县局督查部门。

  (2)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①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③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⑤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⑥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