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负责放射源水路和放射源公路、水路单位及其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