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收养登记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2015年某月,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报案材料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