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收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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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 |||||||||||
2015年某月,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报案材料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 |||||||||||
收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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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 |||||||||||
2015年某月,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报案材料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