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造纸、冶金、机械等重点行业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①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对露天采石场每季度检查1次、砖厂每年检查1-2次,乡镇街道对露天矿山、砖厂每月检查1次;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储存的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乡镇街道安监站每季度检查一次;
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5家,乡镇街道安监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烟花零售由乡镇检查。
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⑤造纸、建材、冶金、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0家。
(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开复工、高温、汛期等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5)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大队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