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面5%;
②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抽查面5%。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①日常执法检查;
②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③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③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6、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等。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