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办理
⑴、原则上先立案,再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即通过执法软件填写立案审批表,办理立案手续,再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⑵、对确需先行开展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或因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先办理立案手续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
⑴、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⑵、办理立案手续后(或自开展调查取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情况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需报局领导批准。
⑶、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要求在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的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方面和制度建立、落实方面进行调查。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①书证。即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操作作业人员资质证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违规违章环节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②物证。如超范围、超规格标准生产的产品,不便直接提供物品的,需提供检测报告,原则上可利用视听资料、影像证据代替。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依法依规于当日报局法制科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③当事人询问笔录。即直接违章人员的调查问话材料(现场违法违规情况的调查核实)。
④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即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车间主任的调查问话材料(组织管理和制度落实方面的调查核实)。
⑤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⑥日常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措施、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⑦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3、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办案单位调查结束后应依据调查取证情况,撰写并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案件性质、从轻、从重、减轻处理的情节、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具体条款,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并说明每份证据证明的违法违规事实。
4、案件审理
⑴、材料报送。案件办理单位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送至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日接收并进行初审登记(呈报接收单附后,案件统计归属以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和报送材料单位为准)。如主要证据材料不齐,退回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重新报送。
⑵、法制审查。执法大队在接收案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按程序报批后,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⑶、撤案与不予处罚。已办理立案手续的行政案件,经审查,如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撤销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事项按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办理。
⑷、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对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停电、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等强制措施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5、文书送达
⑴、执法大队应制作政处罚文书一式二份,由办案单位依法送达至被处罚单位,办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送交法制科。
⑵、由办案单位负责罚款催缴,督促被处罚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并对立案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书报法制科入卷归档。
⑶、如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办案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监管,并严格要求被处罚单位按开复工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