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华容县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②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③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④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⑤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⑥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⑦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⑧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⑨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每月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抽取不少于2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材料。
②季度评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案卷进行评查。
③年终考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2)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3)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4)分别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局开展建设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建设法制监督;
(2)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3)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4)评查行政审批案卷。
5、监督检查措施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 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