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①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②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③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④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⑤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⑥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⑦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⑧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2)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工程项目。
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工程项目。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4次安全隐患排查;2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2)例行检查:对违法违规工程进行例行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⑴、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人员;
⑵、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⑶、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⑷、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⑸、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停工通知单》,由执建工站进行行政处罚。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