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管理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①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②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③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④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⑤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
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③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④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⑤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⑥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3、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现实施扣分挂牌。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措施
(1)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2)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3)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单》。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