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城管、环卫、公用、广告、园林绿化、燃气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2)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5)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6)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规范运行管理情况;

(7)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8)城镇供水、燃气、热力等日常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安全达标情况;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检查,组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县住建局有权调阅受检部门(含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下同)的行业管理执法案卷、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文件材料;有权调阅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企业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受查单位(管理部门、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和企业,下同)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住建局可根据公众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依法组织开展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城市管理部门在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辖区内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企业未按规范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不达标的;

(6)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纠正或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 ,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或整改,并书面向发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该通知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可以责令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相关许可或者处罚决定:

①县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本级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道路照明和桥梁管理、供排水管理、燃气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许可或处罚(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

⑤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⑥依法可以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县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②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③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④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⑤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⑥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3)县城市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因违反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法定职能的规定而产生国家赔偿的,由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