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标准
(1)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本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②收到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或者群众的检举、控告,经初步核实后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本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③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2)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2、报告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的建设行政处罚,由执法单位负责实施;符合一般程序的建设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程序经执法单位全面调查终结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报法规股审核送局分管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处罚。
3、查处流程
(1)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2)立案阶段
①立案。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例如:检查、巡查的查验情况登记记录、催办通知书、违法行为及现场的影像资料、他人的举报记录资料等等)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②审核。由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法制股负责人审核。
③审批。由法制股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④批准。住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2)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调查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经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时,应当有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分管和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共同参与,并做好记录,当事人签字。并归入案卷。
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执法单位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局法制股或者住建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自听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或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执法实践中,应取得行政相对人放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明确和有效书面意见。
(4)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①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②各单位负责人审核。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法制股负责人审批。
③局法制股负责人审核。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④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⑤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建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非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即视为送达。
案件重大,当事人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也可邀请公证处人员对送达作出公证,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当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为签收;当事人已向我局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以电视、报纸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视为送达。
(6)执行。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由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结案。
4、考核办法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