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1)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
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2)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进展情况;
(5)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7)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2)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4)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2)对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3)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4)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2)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专题布置,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牵头开展。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省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3)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