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 )

监督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管理工作 。  

发改局 

指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做好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施管理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财政局

会同房地产管理局按时下达中央及省、市级补助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国土资源局

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民政局

指导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会同公示和审核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事项,参与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地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审计局

             负责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林业局 

             督促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监察局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信局

              督促指导全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5.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6.《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111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9.《湖南省社会救助条例》;10.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 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0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发改局(物价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定价,发改局(物价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发改局(物价局)予以处罚。财政局结合本地财力参与县政府负责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国发【2007】24号文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租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如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的资金;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财政局按照一定的原则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并报县政府批准。县房地产管理局和民政局对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公示和审核无误后,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保障对象。财政局根据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进行跟踪复核,给予续发或停发租赁补贴。审计局对全程予以审计监督,财政局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