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城市房地产转让等管理 (此职责适时依法依规依程序划转到不动产登记部门)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

             负责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登记;批准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

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市规划区内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经国土资源局核实,由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待该用地上建成房屋后,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先向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出租、抵押时也应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应登记,后向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出租、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