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及资质监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属于县房地产管理局后置许可职权事项,某企业要登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登记时需审查其是否符合该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准入进行把关,防范登记风险,所以要征求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意见。但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企业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无需在设立登记审查时征求县房地产管理局意见,企业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报省住建厅审核,省住建厅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