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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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住建局(规划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和人防办进行验收。住建局(规划局)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用地性质等)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消防大队对该项目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障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处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人防办对该项目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水等)和重点设施是否符合防护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项目有关的拆迁安置落实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是否落实,物业管理用房是否配置、面积是否达到要求等进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交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