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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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
某物业小区内,单位或个人未经规划局许可,擅自增加某栋建筑层高或擅自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由住建局(规划局)依法进行查处,但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改为其他用途的,由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