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1)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县教育体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县教育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5)县教育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②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④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⑤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