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经华容县教育体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2)民办学校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民办学校收取学费,放开收费的幼儿园除外,是否在物价部门备案;
(4)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层次、类别等变更是否报发证机关批准;民办学校校长、校名、校址变更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
(5)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7)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食案、校车设施,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8)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一般委托镇(街)中心学校,不定期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由中心学校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完成。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乡镇中心学校配合进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民办的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县教育体育局对全县民办学校的年度办学水平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与年度奖励挂钩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评估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按照等级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5)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县教育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①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②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教育体育局备案的;
③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报主管部门备案的;
④民办学校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2)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