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2)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5)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3、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
(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4、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5、监督检查程序
(1)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3)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⑷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