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2)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3)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及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4)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5)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预算问题。
(4)针对政府投资专项项目,落实执行,专款专用。
(5)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体育局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