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

②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③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3)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县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