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③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④《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⑦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②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③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3、监督检查方式

(1)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医疗执业监督科负责全县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2)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4、监督检查程序

(1)医疗执业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2)医疗执业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2)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