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5、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2)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4)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