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②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③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④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⑤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⑥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⑦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
②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县卫生和计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2)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2)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计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①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
②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③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