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规范医疗卫生案件查处

1、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⑴、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0〕2号)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⑵、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⑶、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2、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局公卫股审核后,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岳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及华容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3、查处流程

(1)发现违法行为

卫计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2)立案阶段

①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

②审核。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监督分管负责人审批。

③审批。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进行立案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

(3)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后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4)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由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卫生和计生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5)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听证。

(6)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①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载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②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③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7)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8)执行。

(9)结案。

4、考核办法

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一般程序以上的案件开展一案一评,并对稽查评议结果处理如下:

(1)主办监督与案卷评议成绩计入公务员每月考核工作实绩;

(2)每季度将发现的案卷质量问题进行稽查通报;

(3)将案卷稽查评议工作成绩计入股室年度考核成绩;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上报县卫生和计生局监察室,局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将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