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0〕2号)文件要求,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3、有关措施
(1)卫生和计生局公卫股及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依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0〕2号)实施。
(3)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予以认定。
(4)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